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2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2 21:43: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2】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境从事季节性劳务、短期劳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国籍和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签发日期等。
五、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工作许可
1?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境内合作方拟邀请外国人入境从事短期工作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境内合作方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均为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3)拟入境人员简历;
(4)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5)申请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应按国家规定提供相关学历或技术(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入境短期工作事由明确、完整、合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发放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外国人入境完成工作任务的地点涉及两个或以上省级地区的,应在境内合作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还没有登录,请在网站上方登录框内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