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明电[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关系调整、农民工工作和人才工作等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进一步摸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更好地满足科学决策需要,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制[2008] 97号),我部决定今年11月在30个城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简称"2008年社区直报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调查实施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21日,调查时点为11月14日。
二、调查内容
城镇居民在就业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普及、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职业构成、社会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
三、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次调查在30个城市(见附件)进行。调查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在调查城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二是在调查城市企业中工作的农民工。
四、调查方法
城镇居民调查采用三阶段抽样调查的方法:第一阶段,从全国抽出30个城市,共调查1000个社区,参考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确定调查社区数量;第二阶段,在调查城市,根据中选概率与社区常住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方法(PPS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社区;第三阶段,在调查社区采用等距抽样(系统抽样)方法从社区住户清单抽取40户居民进行调查。
农民工调查在每个城市调查农民工1000人。各城市按照本市农民工的实际行业分布情况将1000个农民工等比例分配到各门类行业(即,各行业调查的农民工数与本行业农民工总数的比例相同)。在行业中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从每个企业抽取一定数量(不超过15人)的农民工进行调查。
五、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居民问卷由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访谈,填写并审核调查问卷。农民工调查由调查城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选派的调查员到企业访谈农民工,填写并审核调查问卷。
六、调查组织
(一)我部统一制定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编制录入软件,对省市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培训和数据分析培训,汇总全国调查数据,并对调查进行指导和抽查。
(二)各省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配合我部对各城市的调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指导调查城市做好社区、住户、企业和农民工的选取。
(三)各调查城市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部门参与成立调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抽取调查社区、调查住户和选择被调查的农民工,培训调查人员,印制和发放调查问卷,指导街道社区实施城镇居民调查和录入数据,指导调查员对农民工进行访谈,回收、集中录入农民工问卷并上传数据,组织填报调查所需辅助材料。在部里反馈调查数据后,对本市数据进行分析,撰写本城市的调查分析报告。
在部里验收调查数据后,12月15日前,各城市劳动保障局全面回收各社区纸质居民调查问卷,与农民工问卷一起保存,半年后集中销毁。
(四)街道(有条件的城市在社区)完成城镇居民调查问卷的录入和数据上传。
(五)社区负责实施入户调查,回收和审核城镇居民调查问卷,提供调查所需辅助材料。
(六)各调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配合劳动保障局、人事局选派的调查员搞好农民工的抽样和调查工作。
七、调查时间安排
(一)布置调查任务(2008年10月底前,已完成);
(二)各城市按规定抽取调查社区、居民、企业和农民工,并开展调查培训(2008年11月15日前);
(三)实施调查,入户调查城镇居民,到企业访谈农民工(2008年11月15日-21日);
(四)回收、审核、抽查调查问卷,录入并上传调查数据(2008年11月底前);
(五)各城市向我部规划财务司报送本市调查工作总结(由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会签),抄送所在省、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2008年12月20日前);
(六)调查数据分析及其培训(2008年12月底前);
(七)各城市向我部规划财务司报送本市调查分析报告(由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会签),抄送所在省、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2009年1月底前);
(八)部里完成调查主报告(2009年2月底前)。
八、调查工作要求
此次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调查,有关结果将成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的依据。为调动积极性,提高调查质量,调查机构必须依法向调查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向调查对象发放必要的纪念品。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调查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问卷分为城镇居民问卷和农民工问卷两种,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www.molss.gov.cn/smis/survey/2008sqzbdc.htm
联 系 人:饶志刚、杨文静
联系电话:(010)84233670,84233614
传 真:(010)84233612
电子邮箱:stats@mohrss.gov.cn
附件:调查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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